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残害百姓
2002年以来,被告人邹某1纠集被告人邹某3、邹某4、邹某5、李某等人在云南景洪非法零售、批发、运输香烟并通过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邹某1网罗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和劳释人员,组成了一个以邹某1为首,以李某、肖某为骨干成员,以左某、邹某2等人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邹某1用金钱笼络组织成员为其服务。为壮大组织,邹某1还用金钱腐蚀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该团伙长期在云南景洪地区实施抢劫、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给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涉黑犯罪怎么定罪量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1及其组织成员无视国家法律,组织建立了组织结构紧密、人数较多、骨干成员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赌博、非法经营、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抢劫、故意毁坏财物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应依法予以惩处。
2008年9月9日上午,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赌博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首犯邹某1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62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邹某2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邹某1等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68501.5元,对查获的犯罪工具笔记本电脑二台和丰田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该团伙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免于刑事处罚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