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如何处罚
2001年8月,年仅二十出头的周某、周某的哥哥伙同他人,抢劫北京市丰台区被害人申家兄弟500元现金,并将申家两兄弟打伤。在丰台区入室抢劫陈某1200元现金和5400元的存折,并打伤陈某。公安机关抓获周某后,周某如实供述罪行,交代了同案犯其哥哥的罪行。2002年1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2年。因在监狱表现良好,周某服刑7年即被提前释放。
2008年9月,周某的哥哥被公安机关抓获。周某作为当年抢劫案的证人出庭作证。为顾及手足之情,周某当庭推翻当年的供述,称当年的抢劫为自己个人行为,同其兄长没有关系,当时哥哥不再北京。
法院根据其他证据,判处周某哥哥有期徒刑12年。周某因涉嫌做伪证再次被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