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应当如何处罚
2009年8月30日,罗某某答应帮助他人运输毒品“K”纷后,遂与梁某一起驾驶面包车从广东省佛山市到贵港市。途中罗某某将毒品一事告知梁某,并承诺将好处费与梁某一起分。8月31日凌晨,二人驾驶面包车在贵港市国际大酒店前面的红绿灯处,被公安民警抓获。警方从罗某某的挎包内查获“K”粉960克,,从缴获的“K”粉中检出氯胺酮。
罗某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检察机关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与同伙帮助他人携带运输毒品的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且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罗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3月23日,贵港市港北区法院一审以罗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