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首例涉黑案开审
2001年起,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40余人逐渐形成黑社会犯罪组织,并先后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抢劫、非法拘禁、组织卖淫、强迫买卖、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50余起。
检察机关遂以故意伤害罪,组组织、协助卖淫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将被告人李某等39人公诉至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悉,此案为宝鸡市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涉黑犯罪怎么定罪量刑
宝鸡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组织、领导被告人姜某、袁某等人,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组织、协助组织卖淫、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张某、杨某等人参与李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2008年8月21日,宝鸡市中级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姜某、袁某无期徒刑;分别判处其余36名成员有期徒刑2年到16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