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伙同他人趁机盗窃
2008年5月16日,被告人付某、王某、江某三人伙同他人,利用奥运圣火在江西南昌市八一广场传递过程中参与群众人多拥挤之时实施盗窃,江某负责赃物转移,另外四人分两组实施盗窃,赃物统一销赃后平分。其中,王某盗窃三星250型手机一部,付某盗窃诺基亚5200型手机一部,交给江某保管。当天,上述人员在南昌火车站广场的汽车站附近,由王某盗窃索爱W550C型手机一部,交给江某保管。经评估三部手机价值2243元。
盗窃怎么定罪处罚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与被告人王某、江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先后三次盗得他人财物22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故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江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