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靠黑社会头目犯数罪
1995年至2000年,蒋某等恶势力团伙在南昌市等一带组成黑社会势力,并被判刑。2004年开始,被告人肖某、饶某纠集刘某等人投靠蒋某。
2005年4月下旬,肖某、饶某等人为了帮助蒋某垄断南昌至浙江台州的货运业务,以举报假货的名义,不准工人卸货,并采取威胁等手段进行骚扰万某的货运部。
2005年6月因天天货运部将某化妆品运输过程中丢失,被告人肖某指使刘某等人用打砸等威胁方法,敲诈天天货运部15000元。
2005年8月24日,陶某与他人因争抢工地业务,邀集肖某带人去现场助仗,肖某带一批人马带枪前往,并扔了一颗手雷逃离现场。
2005年10月份,肖某还纠集饶某等人聚众赌博,由专人负责记账、抽头,饶某在赌场帮助肖某等人负责看护。
2006年6月,饶某等人以李某在南昌市朝阳农场聚众赌博未交保护费为由,敲诈李某等人3000元。
涉黑行为怎么定罪处罚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指挥、参与敲诈勒索1起,索得他人现金15000元,数额较大;参与聚众斗殴2起,其中未遂1起;参与寻衅滋事1起;参与聚众赌博1起。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告人饶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敲诈勒索1起,索得财物3000元,数额较大;参与聚众斗殴2起,其中未遂1起;参与寻衅滋事1起;参与聚众赌博1起。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
2008年10月6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五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饶某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