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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不成残忍杀死女主人,抢劫杀人怎么定罪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2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抢劫不成残忍杀死女主人

2002年,被告人王某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于2005年12月16日刑满出狱。2005年12月24日晚23时许,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持水果刀、螺丝刀等窜至中山市港口镇某别墅小区221号别墅,盗走价值6520元的首饰后又进入265号别墅,但未发现值钱物品遂到别墅三楼睡觉,以等待主人回来后抢劫。3个小时后,被告人王某持刀将刚回来的别墅女主人劫持,并抢走女主人钱包内现金302元,并威逼女主人说出保险箱密码,无奈女主人遂以打电话问丈夫密码为由向朋友求救。其朋友随即报案,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穷凶极恶的王某遂持刀将女主人刺伤。

抢劫杀人怎么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遂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盗窃罪公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王某不服,遂上诉至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山中院经过审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8年10月1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山中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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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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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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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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