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怎么定罪处罚
2007年4月至2008年4月间,吉林省桦甸市经济开发区先后两次征用大城子村土地35万多平方米,支付给了该村补偿款3011万余元。此后,政府又征用了该村土地并支付了825万余元。期间,该村党支部书记牛某(在逃)、村长马某、出纳田某、治保主任李某相互勾结,分八次贪污公款共计4486558。50元。牛某贪污得款1980250。00元;马某贪污得款1180250。00元,挪用公款887500。00元,案发前归还600000。00元;田某贪污得款1309808。50元;李某贪污得款16250。00元。经查,四名村官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470余万元。
2008年10月27日,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