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盗窃65场
被告人任某、胡某、盛某等11人是一盗窃团伙,其中任某等人曾被判刑且在缓刑期。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间,被告人任某、胡某等5名被告人多次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潘某等3名被告人明知他人盗窃而提供交通运输便利伙同盗窃。一年间,先后盗窃65场,盗窃机动车电瓶90块、摩托车、电动车各2辆、不同规格的电缆线525米及手机、钢管、钢板、焊把线等物,被盗物品总价值13万余元。被告人盛某等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多次予以转移、转卖、窝藏、销售、收购。
犯盗窃罪的怎么处罚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胡某、盛某等11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了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潘某等2名被告人身犯数罪,任某等3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胡某等2名被告人在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对5人应分别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2008年11月17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任某、胡某、盛某等11名被告人分别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0元至3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