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17岁男孩胡某出生于广西平南县,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像许多留守儿童一样,胡某跟随爷爷在老家生活。因从小被疏于教育,胡某于2012年7月13日傍晚,与他人合伙骑摩托车飞车抢夺路人手提包得手后逃匿,2012年10月份,胡某等人归案,事发后,胡某父母积极代儿子退还赃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乘人不备的方法,利用行驶的机动车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抢夺罪成立。被告人胡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亦代其退出违法所得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犯抢夺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