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1年12月,江苏籍男子孙某利用其网络技术将从网络上获得的被害人林某某的银行卡号和密码交给吴某某,再由吴某某更改被害人林某某银行卡绑定电话,分别于2011年12月20日、2011年12月21日分三次盗走林某某银行卡中15000元人民币。孙某则按与吴某某约定的4:6的分成比例分得人民币2000元。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论罪,其刑罚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邳州法院以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