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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走被扣押黑车,认定盗窃罪的标准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3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认定盗窃罪的标准是什么

2008年4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任某驾驶其吉利汽车无照运营时,被城管当场查获,之后将该车扣押。11时许,被告人任某伙同其妻李某持备用钥匙秘密将该车开出,因被发现未得逞。

被告人任某辩称他认为车辆没有被合法扣押,开走不会有什么大事的错误认识下想将自己的车开走,主观上不存在偷车的故意,故不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李某辩称被城管扣押的车辆所有权没有转移,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城管处罚,其行为性质不是盗窃罪。李某称关于备用钥匙不是其从家里带去的,也没有与任某商量将车开走。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李某秘密窃取已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针对被告人任某关于城管队没给其开具扣押单的辩解,法庭认为,证人证言及执法文书均证明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已经依法对其开具了扣押单,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任某的相关辩解,法院不予采信。针对被告人李某关于备用钥匙不是其从家里带去的,也没有与任某商量将车开走的辩解,法庭认为,被告人李某从其家里带出备用钥匙,与被告人任某商量将车从停车场开走的事实,有被告人李某和任某的供述予以佐证,供证吻合,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李某的相关辩解,法院不予采信。针对被告人任某、李某的各辩护人对罪名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本案涉案车辆已经被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法扣押,在此期间,被告人任某、李某已无权支配该车,但其二人仍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该车辆,其行为均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任某、李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且其主观恶性不大,法院依法对其二人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任某、李某有期徒刑1年半,并分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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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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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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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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