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主犯、从犯如何处罚
孙树久、常爱秀、孙东(在逃)等人于2008年4月某日商议用假卖饲料油给他人再以水换油的方法赚钱,告知了郑涛、孙洪飞并约定分赃事宜。5月4日,郑涛联系了山东的张会涛夫妇购油赚得31200元加之500元介绍费。装车后趁吃饭之机,孙洪飞、孙树久、孙东等人用准备好的水桶调换油桶。5月7日郑涛以同样手段骗取了丁善付、陈德阳29000元。丁善付途中发现上当后找到孙树久等人得到了他们退还的27000元。分赃中郑涛、孙树青、孙洪飞分别得到9000元、2000元和1000元。5月9日张会涛报案,郑涛、孙树青、孙洪飞相继被抓获归案,孙洪飞父亲主动退赔张会涛31700元损失。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涛、孙树青、孙洪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郑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树青、孙洪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孙树青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5万元;被告人孙洪飞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