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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挥刀扎伤舍友,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32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赵某,在2007年12月22日晚上,醉酒返回职工宿舍后,在和舍友林某打招呼的时候,因用力过大,引发舍友不满,两人发生争执,赵某持水果刀将林某扎成重伤。赵某归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于2011年2月12日被逮捕归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法,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2011年4月19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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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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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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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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