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犯罪能免除处罚吗
被告人赵某系聋哑人。2010年5月31日上午,在钓鱼的赵某看到在地里干活的被害人赵某1(女),心生歹念,欲与赵某1发生关系,遭赵某1拒绝后,赵某用水果刀对赵某1猛刺,并用地里的锄头打击赵某1,最终致使赵某1死亡。事发后,赵某将尸体掩埋在土坑里,后被抓获归案。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抓获后通过翻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6000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依法应当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赵某赔偿因造成被害人死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合法。但考虑到永州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及被告人家里的赔偿能力,该院将酌情判赔。
2011年4月28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含已给付的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