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盗窃和抢劫财物案落网
2010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梁某某、凌某某等8人流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桂平一带作案,趁深夜之际,到学校、公司企业盗取相机、电脑、保险柜等财物共计30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等在深夜盗窃过程中被保安受害人张某、白某发现,被告人随即拿出匕首威胁受害人并当场劫取10000元。
犯盗窃罪和抢劫罪如何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凌某某等8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或公共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对被告人梁某某等三人应数罪并罚。
2011年7月25日,法院以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18年;以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凌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17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3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