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惯犯用镊子夹钱包
2011年6月11日中午13时许,在朝阳区高碑店乡大黄庄市场内,迟某持镊子将被害人车把所挂购物袋内钱包盗走,盗得人民币147元。迟某当日即被抓获。另据查明,迟某曾在198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3年、1999年、2006年、2008年、2010年,迟某均因盗窃罪被判刑,共被处罚金6000元,均未缴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盗窃罪如何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迟某曾多次因盗窃行为受到处罚,但其仍不思悔改,在公共场所再次进行扒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迟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鉴于迟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涉案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法院对迟某所犯盗窃罪酌予从轻处罚;迟某前罪未执行的罚金刑,法院予以并罚。
据此,法院判决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1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6000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