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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洋河酒660件价值14万余元,诈骗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00人  作者:包头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诈骗洋河酒660件价值14万余元

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660件洋河酒诈骗案,

2005年1月份,李某南、彭某某、汤某某、武某某四人合伙做煤炭生意。2005年2月8日,汤某某为能够“酒换煤”从其友人沈某某处赊了洋河系列酒660件,价值145239元。2005年春节后,在五河县城关镇“爱华酒行”,经武某某介绍,李某敏与李某南等人见面,其自称李敏且谎称自家有煤矿,能买到便宜煤,也能“酒换煤”,意图骗取想李某南等人用于“酒换煤”的洋河系列酒660件。后李某敏将骗得的酒用于其个人“酒换煤”及送礼等个人消费。2008年12月20日李某敏在五河县公安局退出赃款3万元。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诈骗罪如何认定

法院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4。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敏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敏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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