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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黄色信息被拘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2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2009年5月至12月间,北京某公司的技术工程师张某多次使用自用电脑,在自己注册的网易博客上转载、发布淫秽色情信息。据网站统计张某博客发布黄色图片百余张,点击量达27906次。2010年1月11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后张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张某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张某所在单位的证明,证实张某是公司的技术工程师,平时表现良好。张某辩护人还辩称,张某此次系初犯、其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而且张某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请求法庭对张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0年5月11日,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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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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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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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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