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处罚
被告人王某在杭州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工程造价员、助理工程师。2003年5月,浙江省长兴县某公司委托王某所在的公司负责长兴大剧院工程的编制标底、预算和审核预算、结算等工作。王某受公司安排审核、审计后,核定应扣除270余万元。王某在收受贿赂人民币25万元、港币10万元后,核减额减为185万余元。
2007年9月,义乌国际商贸城三期市场建设指挥部将三期市场的消防、弱电等工程项目,委托给该咨询公司代理招标。王某受公司项目管理部指派,负责编制弱电工程项目的工程清单及标底。浙江某电子有限公司为了承建该项目向王某贿赂十万,取得改工程的标底价格。案发后,王某退出赃款35万元。案发后王某有立功情节且积极退赃。
2008年11月3日,王某浙江省义乌市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赃款35万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