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处罚
2007年6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孙某雇佣被告人钱某和周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屯租用房间后自建冷库,利用低价购买或自行生产的水饺、汤圆,经过改装,假冒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思念”牌水饺、汤圆对外销售。经依法鉴定,查获的“思念”牌水饺、汤圆系假冒“思念”牌注册商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3480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钱某、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钱某、周某系由孙某雇佣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结合其二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终审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