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3死2伤
2004年8月27日16时,被告人赵某驾车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附近时,因躲闪路面散放的雨水井盖失控与一辆富康轿车及自行车相撞,导致3死2伤的交通事故。事发时,赵某驾车时速为77公里,超过限定时速,被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
检察机关遂以交通肇事罪将被告人赵某公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同时,受害者家属要求赵某负全部责任,索赔128万元。
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超速驾驶过程中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及,发生3人死亡2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委托他人代为报警,且在庭审后写出书面“悔过书”,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庭审判,故可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考虑赵某在行驶过程中是因轧到散放于路中的井盖这一特殊因素,量刑时可依法对其给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同时,车主赵某的父亲不承担连带或垫付赔偿责任。
2005年9月29日上午,海淀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赔偿受害者家属9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