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凶器共同抢劫
2009年7月8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与胡某携带匕首和木棍潜入周口市川汇区沙北新政府楼西十字路口附近抢走买某和其女友手机两部。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6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赃物退还被害人。
退还赃物能从轻处罚吗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胡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将赃物退还给被害人,故可从轻处罚。综上,西华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各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