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起恶念抢劫五保户
2009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来到陕西省镇安县回龙镇枣园村五保户被害人柯某(87岁)家,并于当晚住宿在柯家。第二天,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因受不了柯某的言语刺激,王某抢走柯某身上政府发的救济金700元整。抢劫后,为防止柯某报案,王某将大门反锁并逃离现场。
认罪态度好能从轻处罚吗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2010年4月23日,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