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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共同犯罪怎么定罪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7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盗窃财物数额巨大

2009年9月13日,被告人肖某、陈某邀请被告人张某一同前去盗窃。被告人肖某、陈某先后盗窃了一辆“新大洲”125两轮踏板摩托车一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留坝支公司营业厅内的“三星”牌数码相机和旧CDMA手机各一部、留坝县佳仕森公司销售中心营业部内“维斯康花旗参大礼盒”三盒、廖某商店内的干香菇四袋、干木耳三袋、天麻四斤,张某在外望风,经鉴定盗窃财物价值9561元。

共同犯罪怎么定罪处罚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陈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肖某积极组织、策划、指挥、实施盗窃,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实属主犯,且被告人肖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被告人陈某参与策划、积极准备作案工具、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三起,盗窃财物价值9561元,并且三起盗窃活动中仅参与放风,应当认定为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缴纳罚金,故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2010年4月29日,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年并各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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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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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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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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