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财物数额巨大
2009年9月13日,被告人肖某、陈某邀请被告人张某一同前去盗窃。被告人肖某、陈某先后盗窃了一辆“新大洲”125两轮踏板摩托车一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留坝支公司营业厅内的“三星”牌数码相机和旧CDMA手机各一部、留坝县佳仕森公司销售中心营业部内“维斯康花旗参大礼盒”三盒、廖某商店内的干香菇四袋、干木耳三袋、天麻四斤,张某在外望风,经鉴定盗窃财物价值9561元。
共同犯罪怎么定罪处罚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陈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肖某积极组织、策划、指挥、实施盗窃,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实属主犯,且被告人肖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被告人陈某参与策划、积极准备作案工具、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三起,盗窃财物价值9561元,并且三起盗窃活动中仅参与放风,应当认定为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缴纳罚金,故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2010年4月29日,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年并各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