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会加重处罚吗
被告人熊某于2009年2月至4月间,与他人结伙流窜至江西省其他县市盗窃轮胎15只,涉案金额达26670元人民币。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熊某向江西省奉新县公安局自首。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熊某在提起犯意、实施盗窃、参与分赃过程中均积极参与,其再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熊某犯罪后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盗窃生产资料、流窜作案,且作案多次,可相应增加刑罚量。
2012年5月4日,奉新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