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犯罪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吗
2011年4月初,经父母同意,被告人聋哑姐妹王某一、王某二南下广东打工,因做工无望于2011年10月22日决定返乡,后途经湖南邵阳市时决定下车求职,但几天过去了均未果。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一、王某二开始实施扒窃,并利用下班高峰期乘客拥挤之便,在公交车上盗窃马某装有4850元的钱包一个。2011年10月30日早上7时半许,被告人王某一、王某二再次在另一公交车上盗窃刘某装有人民币1600元的钱包时,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一、王某二抓获。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将被告人王某一、王某二公诉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双清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一、王某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一、王某二均属又聋又哑人员,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退还了赃款,且无前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从轻处罚。
2012年5月14日,双清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一、王某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