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有哪些从轻处罚的情节
2011年10月,无业男子刘某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租车,来到郑州某家汽车服务公司租车,朋友王某(另案处理)提供担保,租赁了一辆价值二十余万元的轿车。后刘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伪造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将车抵押给梁某,共向梁某借款9万元。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291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车已被追回,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