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何某、苏某、余某、赵某(均已判刑)纠集被告人刘某于2008年12月16日上午9点左右,在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大道与大兴路口交叉处打劫了一辆悬挂湘E牌照的外地大货车,苏某以其驾驶的小车从货车左侧超车,往右侧占道,迫使货车向右避让。刘某则驾驶其摩托车从货车右侧超车示意停车,逼停被害人阳某驾驶的货车后,何某爬上货车驾驶室,假借杨某撞伤人为由要求赔偿。阳某拒绝,换来余某、赵某等人的殴打,无奈杨某交出现金200元,余某和赵某等人又对殴打随车货主,逼迫货主交出现金3000元。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伙同何某、苏某、余某、赵某采取同样的手段,在邵阳大道沿线、高速公路东入口引路处、江北大道、邵阳学院七里坪校区等地用同样的手段,抢劫8台外地牌照货车,收缴财物21580元。2011男11月25日,被告人刘某在其同伙皆被抓落网后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经是审理认为,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及同伙甚至连虚假的碰撞行为都懒得去做,直接编造“碰瓷”谎言逼迫司机拿出钱物。司机并未真正受骗,而是基于被告人及同伙的暴力威胁而交出钱财,其行为已经不仅仅是“碰瓷”,而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应以抢劫罪对其定罪量刑。
最终,双清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款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