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从犯如何认定
现年53岁的川籍无业人员曹某,于2010年在未取得宗教部门批准、备案的情况下租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东村家园的文物保护单位真武庙,从事念诵道教经文、焚烧香火黄纸、滴水祈福等“法事活动”,每场法事活动收费6000-9000元不等。期间,曹某收重庆籍农民35岁的袁某为徒,辅助自己,以消除家庭不和为名,冒充道士师徒,骗取财物。两人于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间,先后骗取4名被害人钱财共计7.6万余元。后经报案,师徒二人在真武庙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
2012年9月11日,昌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