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吗
2009年11月2日下午4时,唐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罗某某(已判刑)在回家途中,发现村委会门口停放着罗某的一辆摩托车未上锁。二人商量后,决定由唐某某在路边望风,罗某某盗窃摩托车。得手后,二人经人介绍将赃物以1500元卖给莫某某(已判刑)。案发后,唐某某投案自首,缴获的摩托车被返还失主。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431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摩托车,价值达44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盗窃过程中,只是在旁望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在案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自首。由此,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2年11月23日,法院以唐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