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领导签字骗取公款
2006年1月至2007年9月期间,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担任办公室机要员的被告人孟某(女),利用兼管办公用品采购的职务之便,采用假冒领导签名的方法,先后从公司报销冒领各种款项共计375801.6元,款项被孟某用来购彩和购物。案发后,孟某的家人代其退出了赃款15000元。
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利用在公司兼管办公用品采购工作的职务之便,假冒领导签名报账侵占了公司财产37580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孟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代为退出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2008年7月10日,青秀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37580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