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表人致公司损失5千万
2000年11月,被告人沈阳东方国际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林与沈阳金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东方公司以2780万元的价格,采用“支付部分预付款、先过户后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金信公司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06号、108号的面积6378平方米房产。2001年1月,金信公司在没有收到东方公司预付款的情况下,为东方公司提供了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手续,东方公司顺利的在沈阳市房产局办理了第14268号房产证。2002年11月,一直未收到东方公司购房款的金信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第14268号房产证。2003年1月,第14268号房产证被房产局注销。2003年5月,被告人苏林采取欺诈的方式,使用原先的购房合同,再次在沈阳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并取得了第15305号房产证。随后,该房产被苏林抵押给他人,抵押款被其用于消费等。至今,该房产已经被多次转手,造成了金信公司50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合同诈骗罪如何处罚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房产,数额特别巨大,另外唆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依据刑法应对其作出判决。
2010年10月14日,沈阳市中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苏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