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177吨肉类冻品偷逃税款
刘某(另案处理)于2009年4月,以每航次1.6万元的价格,租用吴某的船舶为其到越南偷运货物,4月24日,吴某的船舶在从越南运输了177.719吨肉类冻品返回广西途中,被查获归案。经查,这批肉类冻品无任何合法进口证明,且属我国禁止进境肉类货物。涉案价值约192万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约50万元。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处罚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5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非走私货物的货主,所得利益较小,是从犯,可减轻处罚。
2010年10月17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