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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机以次充好对外销售,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41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山寨机以次充好对外销售

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郭某、刘某、徐某等人在北京一家公司内,谎称是三星、诺基亚厂家的下属部门,打着“家电下乡”的幌子,以推销三星、诺基亚等名牌手机为名,通过打电话将质量低劣的山寨手机及充值卡销售给受害人,短短1年时间里,共骗了384名受害人。销售金额达92。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郭某参与销售的金额共计人民币92万余元,被告人刘某参与销售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被告人徐某参与销售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案发后,郭某等人被抓获归案。

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刘某、徐某在对外销售产品过程中,以次充好,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结合其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徐某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法院酌予采纳。

最后,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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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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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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