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老大作恶多端为害乡里
从2001年以来,在重庆渝北逐步形成了以陈某为首,以杨某1、杨某2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卿某、刘某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团伙,该团伙在重庆渝北及邻近区域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稳定。
随后,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将包括被告人陈某、邓某在内的该团伙多名犯罪嫌疑人公诉至了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立功表现能否从轻处罚
2009年12月29日,重庆二中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61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邓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19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1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被告人杨某2等1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死缓不等的刑罚;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五年;郑某等4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判处七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1人宣告缓刑。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邓某、杨某1等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重庆市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上诉人张某在二审中有立功表现,应予从轻处罚;一审未认定上诉人郑某有自首情节不当,应予改判。
据此,重庆市高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杨某1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刑事裁定,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
2010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某、杨某1被依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