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获刑
被告人彭某、历某、韩某、张某为牟利,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09年10月至11月间,非法购进大批的烟花爆竹,分别储存在北京怀柔、昌平、延庆等处的库房内,在欲对外销售之前被查获归案。被告人蒋某在明知历某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违法,仍帮助被告人历某运送了价值14多万元的烟花爆竹到怀柔。也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五人七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历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历某、韩某、张某、蒋某、彭某违反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认定五人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作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历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