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刑
2005年10月至2006年12月,上海灏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经理戴某某与贵州一公司经理签订虚假的电脑主板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ll5份,价税1200余万元,并从中收取5%的开票费,而灏宁公司并无实际的念叨主板购销业务。贵州公司将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致使国家损失税款176万余元。2007年4月13日,戴某某在灏宁公司采用相同方法为背景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值14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余万元。
上海灏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戴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处罚
法院认为,戴某某为灏宁公司牟利,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国家被骗税款人民币170余万元,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灏宁公司及戴某某均自愿认罪,且戴某某的亲属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灏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1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