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组织扰乱市场秩序
2003年起,被告人杨天伙同何江、余达和林东、韩蒙、“大罗罗”(后三人另案处理)相互交往结为“中心组织”,后被告人林东、韩蒙、“大罗罗”、何江以拜大哥、收小弟并提供食宿的方式纠集社会闲散青年、劳释人员,逐渐形成了以杨天为“总老大”,被告人何江、唐波、“大罗罗”等为带队大哥,被告人任平、陈维、小杨天、唐波(另案处理)等为各队骨干分子,赵能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4年8月,承包某市场沙石工程的王林遭到暴力阻挠,遂请被告人杨天、余达等带人以低于其他股东每股2万元的价格入股1。5万元,并强行要求以中低价、非法占有一股,后又要求在该工程中分两股利润。同年11月,被告人杨天要求王亮帮忙进入加工猪毛市场,并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将任军猪毛加工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占为己有。2005年12月,小杨天等4人在某洗浴中心将张某砍成轻伤。2006年2月,何江与刘某、李某等4人进行赌博时因作弊行为败露,何江便安排何某等人将李某实砍成轻伤。另外,小杨天因怀疑自己的女友被他人言语侮辱,遂电话伙同唐波、殷勇、殷鸣(另案处理)等人将杨兵砍成重伤,李建等人受轻微伤。2006年6月,小杨天、陈维等人将他人经营的9台“老虎机”搬走,并从中取出硬币1300余元,“老虎机”被以1200余元的价格变卖。
2006年5月,为进入非法营运市场,被告人杨天安排何江带领骨干成员陈维、任平、唐波等人受王权团伙(另案处理)控制的非法营运车辆未果,后何江于6月28日凌晨安排小杨天、殷勇、钟流、谢云(在逃)等人携带斧头、砍刀等作案工具将王权团伙下的董某、刘某的汽车砸损,刘某在追打中受轻微伤。当晚,王权团伙一成员打电话约杨天在市顺庆区丝绸路彩龙巷口见面,后何江、唐波、“大罗罗”随即召集其组织成员小杨天、任平、陈维等数十人,持械躲藏于彩龙巷杨天所居住的小区院内,而杨天则带领“大罗罗”到彩龙巷外丝绸大厦附近“赴约”,后王权与同伙30余名成员持刀冲过来,而杨天手下人从躲藏的小区院内持刀冲出和王权团伙斗殴,导致王权团伙一外号叫“座山雕”的人被砍死。当晚23时许,被告人小杨天、陈维等人还在南充市北干道将乘车人员杨某打成轻微伤。事发后,杨天团伙成员开始四散奔逃,被告人邓玫则指使何军给杨天租房躲藏,并叫余达四处收款为杨天外逃筹集资金,被告人张海、林立的女友亦想方设法为男友逃匿提供方便。2006年7月上旬,被告人小杨天、陈维、任平等陆续被抓获归案,而“总老大”杨天、余达、何江也先后被逮捕。据悉,
检察机关遂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将被告人杨天等29人公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
南充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任平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其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柯程检举他人犯罪事实,有一般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陈维、小杨天、柯程在犯故意伤害罪时,已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赵能、殷勇等18人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何江、陈维、赵能的亲属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杨天、何江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余达、任平、陈维、小杨天、赵能、殷勇、柯程等19人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邓玫、小杨天、殷勇、柯程等16人犯有聚众斗殴罪。杨天、任平、何江、陈维、赵能等在聚众斗殴中构成故意杀人罪;杨天、何江、陈维、小杨天、殷勇等犯有寻衅滋事罪;杨天、余达犯有敲诈勒索罪;任平、何江、陈维、小杨天、殷勇、柯程等犯有故意伤害罪,其中任平、何江、柯程致人轻伤,陈维参与致人重伤,小杨天等参与致1人重伤、1人轻伤;余达、何军等7人犯有窝藏罪。
2008年7月2日,南充市中级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天、任平死刑;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何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维、小杨天有期徒刑20年和19年;判处被告人余达、赵能等14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不等;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邓玫等4人各有期徒刑二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何军有期徒刑二年;其余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