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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员用杀人方式骗保,故意杀人罪如何判罚?

此文章帮助了51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保险业务员用杀人方式骗保

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间,为偿还赌债,在某保险公司东莞塘厦支公司担任保险业务员的被告人谢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挪用保费。截至2007年6月,尚欠公司保费436879.1元。2007年6月23日21时许,为了骗保,被告人谢某在与同事杜某等人喝酒后,以送杜某回家为名将醉酒的杜某骗上了自己的车,在车行至塘厦镇某中学附近时,谢某用从加油站购买的一桶汽油将车点燃,杜某和轿车一同被烧毁。此后,谢某逃到了河源市躲藏并打电话通知姐夫向警方和保险公司报案,谎称自己死于车内,以骗取人身保险和车险理赔金。同时告诉钟某如果不知道流程,可以向自己的侄子咨询。事后,钟某谎称谢某下落不明让谢某的侄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鉴定,死者并非谢某没有支付理赔金。

故意杀人罪如何判罚

2008年6月30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挪用资金罪、保险诈骗罪判决被告人谢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谢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309411.3元。

宣判后,被告人谢某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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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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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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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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