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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出纳出狱后不思悔改再犯罪,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8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出纳出狱后不思悔改再犯罪

2000年9月29日,被告人郝某因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于2002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6月间,在北京联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担任财务出纳的被告人郝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单位的现金支票提现并占有。据查,郝某共侵占公司资金1581156.73元。2006年7月2日,郝某去了新加坡,2007年6月29日回国当天就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羁押。2007年8月3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期间,郝某向法院提出自己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认定,郝某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自首之构成要件。因此,郝某的要求减轻处罚的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没予采纳。两级法院审理认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郝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2008年7月22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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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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