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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黑社会实施非法活动,涉黑犯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20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成立黑社会实施非法活动

被告人王某1、王某2刑满释放后开始进行商业经营,后为扩大势力,两人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及两劳释放人员进行组织管理,逐步形成了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据悉,该团伙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暴利数千万元,并以违法犯罪资金购置其他犯罪工具,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盗窃、诈骗、非法拘禁等各种犯罪活动共52起。另外,为寻求庇护,该组织还利用各种手段结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检察机关遂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将被告人王某1、王某2等50人公诉至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悉,此案被誉为皖东涉黑第一大案。

涉黑犯罪如何量刑

2008年6月30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1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王某2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处罚金2500万元;分别判处26名涉黑团伙成员有期徒刑2年至20年不等,对其余20多名涉黑成员将被择日宣判。同时,判处对该团伙非法所得财物及其收益全部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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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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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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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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