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下滑报复索要钱财
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张某都在江西崇义县从事面包销售。由于之前被害人张某曾经说过当地销售商存在一些虚假行为,于是,在自己销售生意做得不好时,徐某便义为是张某在客户面前说了自己坏话所导致。
2008年8月11日13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找到他的两个同姓徐的朋友在该县乐洞乡某路口处拦住了正在驾车的张某,并对其进行殴打。在张某的呼救下,路上驾车驶过的金某父子下车进行劝阻,并劝张某干脆出点钱摆平此事。被告人要求张某给自己1300元来弥补自己的生意损失,当时张某没带那么多钱,最后跟金某父子借了钱凑了460给了被告后,张某才得以离开。
抢劫罪如何认定
本案经一审法院判决后,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徐某不服上诉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其主观上不具有占有他人钱财的动机和目的,请求改判。
赣州中院审理认为,徐某起先是出于报复目的纠集他人殴打被害人,在被害人张某向路过的金某父子求救后,徐某等人继续拦截和围困被害人,不让被害人离开,是暴力行为的延续;当金某父子提出给点钱时,被害人迫于暴力胁迫而同意,在此情况下徐某借机以弥补损失为由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钱财。徐某在案发时占有被害人钱财的实际行为已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已具有临时起意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故意。徐某提出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动机与目的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赣州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了上诉,维护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