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雇主家中盗窃
2007年10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38岁的吉林省农民),在崇文区王某家做家政服务员期间,趁王某及其朋友外出之机,将王某及朋友共计价值1.3万余元的财物盗走。200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吴某(39岁的甘肃省农民),利用在被害人黄某、王某家当保姆的机会,先后盗窃黄某人民币3000元,王某1万元。
盗窃罪如何量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孙某、吴某不服,分别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扣押在案物品的处置及判令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二中院对吴某进行法律教育后,吴某当即表示撤回上诉。
法院分别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孙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随案移送的笔记本电脑及数码照相机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的判决。准许吴某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