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帮助装修为名偷盗朋友财物
刘建国系安徽省无业人员,32岁,以帮助何某装修房屋为名,经常出入何某家,2008年12月6日11时许,刘建国趁何某不在家,到何某家盗窃,窃得现金、移动电话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刘建国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盗窃罪如何量刑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