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盗窃硅锰合金
2008年初,天等县铁合金有限公司员工黄某、农某和韦某合谋盗窃公司的硅锰合金卖给废品收购店。2008年2月12日至3月18日,黄某、农某和韦某借上夜班之际,先后十次盗取公司的硅锰合金,共获赃款价值人民币24316元。
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查明,黄某全部参与十次盗窃;农某除2008年3月15日未参与盗窃外,其余的九次全部参与,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19231元;韦某参与了2008年3月11日、13日和15日的三次盗窃,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9962元。
共同犯罪主犯如何处理
法院认为,黄某、农某、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首先提出犯意,且积极参与全部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农某、韦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零六个月、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4000元、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