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故泄愤砸5台ATM机
2011年9月8日晚上10点左右至次日凌晨1左右,被告人李某某用水泥石块、石头或者红砖先后将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表信用社的ATM自动取款机显示器防护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云表分理处的ATM自动取款机的显示屏、前面框、密码键盘防窥罩、防孖卡、横县邮政局云表邮电支局云表邮政储蓄所的ATM自动取款机显示器防护屏、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里信用社的ATM自动取款机显示器防护屏、USB前面板及其外墙、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里信用社的ATM自动取款机显示屏砸坏。上述五间银行为此损失花费维修费共计人民币88436.77元。2011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用水泥石块再次将五里信用社的自动取款机取款口砸坏。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部分缓解期,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故意毁坏财物如何定罪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作案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或者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至今尚未治愈,不适宜收监执行,为了被告人能得到更好的治疗,依法可适用缓刑。
最后,覃塘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