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诈骗
2009年5月,经中国社会调查所所长李某同意,卢某以北京中行研文化交流中心的名义与中国社会调查所签订合作协议。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卢某伙同王某、周某、夏某、王某、彭某(均已判刑)等人以北京中研联文化交流中心以及北京国发国才文化交流中心租用的北京市100053信箱62分箱、北京中行研文化交流中心以及北京国发国才文化交流中心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款渠道,以电话联系、寄送虚假宣传材料等方式联系并以“中国社会调查所”的名义向被害人介绍开展的“2009年度最具投资价值项目”、“全国国学专家”、“2009年度中国杰出艺术人物”、“感动中国十大骄子”、“全国易学行业策划大师”等虚假评选活动,以收取评审费等名义骗取80余人、10余家公司共计496980元。在明知卢某等人进行的评选活动系虚假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仍提供中国社会调查所印章及文件供卢某等人使用为该虚假评选活动提供便利,以管理费的名义收取16万元。
诈骗罪从犯能轻判吗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已将分得的赃款退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2012年7月30日,一中院终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