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不成男子发裸照索财
200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女)相识相恋,并很快发展为同居关系。2009年12月,因张某某父母阻止二人相恋,被告人王某某遂对张某某父母产生仇恨心理,并于2010年1月先后多次给张某某父母的手机发短信,以有张某某裸照为由索要人民币20000元。另外,被告人王某某还将张某某的裸照发到自己的空间和张某某父亲的手机上,声称若不付款就将裸照公开。无奈,张某某的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王某某随即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遂以敲诈勒索罪将被告人王某某公诉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敲诈勒索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吗
海拉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发被害人隐私、毁坏被害人名誉相威胁,强行索要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被告人的敲诈勒索行为并未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故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判决。
因此,海拉尔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