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出狱后跨省流窜作案
赵某曾因犯罪入狱服刑5年多,刘某也因盗窃被判刑,二人出狱后再次盗窃。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期间,二人在安徽省广德县、宁国市,江苏省溧阳市、宜兴市,浙江省长兴县等地,利用备用钥匙、惯性发动车辆等手段,流窜作案,盗窃农运车、拖拉机、轿车、农作物等。赵某作案28起,盗窃物品价值115871元。刘某作案26起,盗窃物品价值105341元。
盗窃罪如何定罪量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赵某参与盗窃28起,价值115871元、刘某参与盗窃26起,价值105341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刘某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二被告人多次流窜盗窃他人生产、生活资料,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二千元。